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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紅火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中信金:未因本案獲取利益

鉅亨網記者陳慧凌 台北 2014-08-14 23:29


針對最高法院今(14)日撤銷紅火案二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一案,中信金控(2891-TW)晚間發表聲明表示,未因本案獲取利益。

所謂「紅火案」是中信金前董事長辜仲諒等中信金高層主管,被控於民國94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新台幣逾10億元價差。


法院二審依銀行法特殊背信罪判處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

不過,最高法院今天撤銷辜仲諒9年8個月的重罪,將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另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前財務副總林祥曦、前法務長鄧彥敦,二審分被判刑7年半到8年半;張、林、鄧3人今天也都獲撤銷發回。

對此,中信金控今天晚間發表聲明全文如下:

一、紅火公司為中國信託金控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中信金控體系在紅火案中獲利約新臺幣17億元,公司沒有損害;中信金控所投資兆豐金控股票合計獲利達新臺幣112.45億元,公司亦無損失。

二、經公司內部調查,本次判決中之三位員工及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均未因本案獲取任何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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