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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雷士照明20年品牌授權是否合規

鉅亨網新聞中心


王佑

王冬雷執掌雷士照明(02222.HK)董事長還不到1年半,他與CEO吳長江之間就由看似親密的合作伙伴,旋即演變為水火不容的“敵我關係”。


吳王之爭,有一個關鍵疑問需要解開。那就是20年品牌授權協議是否合規?

據雷士照明公告,吳長江最近告知董事會多數成員,其代表雷士照明的(全資)子公司——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雷士光電”),與山東雷士照明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山東雷士”)、重慶恩緯西實業有限公司和中山聖地愛司照明有限責任公司各簽署一份許可協議,授予三家公司使用雷士品牌權力,為期20年。該項授權發生在2012年雷士照明股東變化之前,現有董事會的多數成員此前不明此事。而山東雷士等三家公司是吳長江親屬在管理。

吳長江確認了上述關聯交易的存在,不過他“三公司交了以營業額3%為基數的品牌使用費。這三家公司使用品牌,董事會也知道。2010年就此事做過公告,沒公告的僅是三公司的品牌使用期限,並非任何商業活動都需要公告。”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雷士照明招股書及歷年公告中發現,“山東雷士”等三家公司與雷士照明的關聯業務曾被提及,內容是三家公司的品牌使用費及分銷佣金。更重要的是,雷士照明2012年12月的一份公告中提到,品牌使用時間為期3年(2013年-2015年),沒有提及“20年”的雷士品牌使用期。

“吳長江可能隱瞞了20年的品牌授權協議,這一點令王冬雷及其他董事會成員不滿。”一位基金公司內部管理層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道,有可能的疑慮是,吳長江對外自己簽訂了3年的品牌使用協議,但私下又簽過一份20年的協議。

假設20年的品牌授權協議存在,吳長江是否有義務向董事會披露則是兩人爭奪戰的另一關鍵點。

前述基金公司的內部管理層稱,這類事件應儘早告知董事會。從以往雷士照明的公告看,其就“3年”品牌授權期框架協議做過公告,“20年”協議若存在,為何吳長江不願與董事會“坦誠相見”?是否還有其他內容對董事會予以隱瞞?2012年,軟銀賽富合伙人閻焱(雷士照明股東代表)與吳長江的衝突之一,也是吳本人未能清關聯交易的有關情況。

不過,陳海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徐雲則告訴本報,作為有限責任公司,(雷士光電)是獨立法人,“商標或者品牌在工商局注冊過,可視為該公司財,所以該公司有權處理這一財的使用。”張徐雲表示,這種情況下,子公司不需要知會母公司。值得注意的是,7月14日,王冬雷曾罷免了吳長江在雷士光電的董事長一職,但雷士照明石勇軍昨天向本報記者確認,吳長江仍是雷士光電的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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