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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幸福人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3年8月12日下午5時30分,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對本公司進行接管,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8/12

2.發生緣由: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3年8月12日下午

5時30分,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2款、第4項、第149條

之1及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對本公司進行接管,並委託

財團法人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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