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券:公告本公司第二十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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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8/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19,704,69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08/13~103/10/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1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9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期別 預計買回股數 實際買回股數 未執行完畢原因
-------- ------------ ------------ ----------------------
第一期 5,400,000 1,700,000 成交量不足,故酌量買入
第二期 10,000,000 941,000 成交量低,故酌量買入
第三期 5,000,000 4,689,000 有下單未成交
第五期 10,000,000 7,451,000 有下單未成交
第八期 16,000,000 11,680,000 市價高於可買回區間
第九期 10,000,000 1,907,000 有下單未成交
第十三期 10,000,000 5,000,000 成交量低
第十四期 10,000,000 4,548,000 部份交易日成交量不足
第十五期 5,000,000 1,105,000 部份交易日成交量不足
第十六期 5,000,000 715,000 部份交易日成交量不足
第十七期 3,000,000 1,238,000 市價高於可買回區間
第十八期 5,000,000 2,654,000 成交量不足,故酌量買入
第十九期 10,000,000 1,420,000 市價高於可買回區間
第二十期 20,000,000 9,000,000 因遇本公司除權須停止買回庫藏股
,故未能執行完畢。
第二十一期 10,000,000 6,410,000 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市場因素,
故未能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二:本公司擬第二十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以轉讓予員工案,謹提請 決議。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買回股份之主要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119,704,690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3年8月13日至103年10月9日止。
(5).預定買回之數量:20,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之2.91%。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6元~12元之間,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
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集中市場買回。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9).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0).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三、本案若經決議買回,須由董事會出具「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並由會計師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
四、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訂本公司
「第二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如案由二附件。
五、本案通過後,報呈主管機關備查,如遇法令修正、或應主管機關要求而需修正時,
則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六、謹提請 決議。
陳明泰獨立董事:
建議本公司「第二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九條修正為: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後生效,且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決 議:
一、經全體出席董事討論後修正本公司「第二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九條為: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且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其餘議案內容不變
照案通過。
二、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依修正後內容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條件如下:
一、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
二、在職員工經年度考核優等者。
三、經董事長特准之新進員工及在職員工。
符合上述條件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凡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該公司50%(含)以上股份之公司)
之在職員工,得享有認購資格。
第 五 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
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
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認購股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第 六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前項轉讓價格得加計資金成本,資金成本依台灣銀行一年期一般定期存款利
率(計算期間:依買進期間截止日至轉讓員工基準日為存續期間。)
第 八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且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 十 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03年8月12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O三年八月十二日第九屆第十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貳
仟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點九一,且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零點七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十九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爰經董事會民國103年8月12日決議,計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規定,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至10月9日間執行買回公司股份20,000,000股,並
訂定其買回股份區間價格為6元~12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
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上開所訂買回股份區間價格所依據之財務資料,業經本會計師予以評估竣事,買回
價格尚屬合理。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
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
、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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