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帶頭激烈衝撞抗爭者均非前國道收費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25 10:05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對於國道自救會收費員近來如影隨形到候選人造勢場合進行抗議,高公局說,帶頭激烈衝撞抗爭者均非前國道收費員!
高公局表示,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利用選舉最後幾天,如影隨形到候選人造勢場合,以激烈衝撞抗爭行動凸顯其訴求,經高公局人員到場了解,帶頭激烈衝撞人員甚而受傷或遭警方抬離者均係特定團體激進份子,並非前國道收費員,抗爭現場除自救會幹部外,僅少數收費員出席聲援。
高公局強調,已依法依約全力協助收費員轉職、 爭取最高權益保障,並無未盡雇主責任情事;高公局說,前國道收費員是屬一年一僱僱用人員,自95年起,每年簽約時即在契約書上載明計程收費後將予以解僱,實施計程收費終止勞雇關係後法律上高公局並無安置收費員義務,高公局除依法發給員工離職儲金或資遣費外並爭取加發7個月之月支報酬,此外,也盡力協助收費員進行工作轉置相關事宜,已善盡雇主之責任。
高公局指出,計程收費實施後收費員轉置,依ETC契約收費員可選擇由遠通公司媒合工作(有5年工作權、及不低於收費員最後一年之薪資保障),或自行轉業由遠通公司提供5個月之薪水作為轉職補償金。103年6月30日遠通公司已依收費員意願發給5個月補償金,或分發每一位選擇轉置工作之收費員一份符合前述保障且離家30公里以內之工作,收費員只要報到不需面試即可上班,目前尚失業之收費員均係因個人因素未到職或到職後又離職所致,目前只要收費員仍有工作意願,高公局均會積極協助至遠通公司提供職缺進行面試,經錄取到職後仍享有薪資補償等5大保障。 高公局強調,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離職時未達退休條件者即無法請領老年給付,但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已修正,離職後只要到達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年齡時即可申請,而且以往所有參加勞保年資均可採計,因此收費員不會因轉換工作等因素造成勞保年資損失,並無補償問題。
勞委會97年始公告納入適用勞基法之通行費收費人員,95年以前之年資已於95年結清並已發給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收費員自救會要求97年以前不適用勞基法的年資比照勞基法辦理,由於法律無法溯及既往且經與相關單位審慎研析並無法令可以適用。
收費員自救會提出多元轉置方案,訴求收費員自行至各民間企業面試謀職,如獲錄取者由遠通公司同樣提供5年工作權及薪資等五大保障。該多元轉置方案已超出遠通公司於投資計劃書之承諾範圍,高公局仍積極與遠通公司協商,希望收費員自行至遠東企業集團面試獲得錄取時,同樣提供薪資等五大保障。 高公局呼籲,前國道收費員應回歸理性處理其訴求;高公局基於自救會之要求已依交通部部長指示成立收費員轉置諮詢委員會,協助研析處理收費員自救會訴求,目前尚在研議合法、可行方案。
高公局說,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訴求一再轉變,高公局已積極協助處理,收費員自救會在特定團體策畫下,以國家元首為目標,如影隨形地到執政黨候選人造勢場合鬧場抗爭,並非明智之舉,民主社會的集會言論自由應相互尊重,唯有如此才能得到大眾的尊重與認同。
高公局說,收費員自救會少數人在特定團體帶領下,經過幾天激烈衝撞抗爭,已造成收費員過去良好社會形象的破滅,高公局相信絕大部分收費員仍為良善守法國民,若認為政府解僱確有權益損失,應理性透過正常管道處理相關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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