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達國際:董事會決議發行10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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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8/0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申報生效之日起超過一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
應重新申報。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辦法之發行對象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
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股票上市、上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2.股票興櫃掛牌日後發行:以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贈與、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普通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
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調整之。
1.調整後每股認股價格=((調整前每股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2.前項第一款所稱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未
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
書」之股數。
3.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如係員工紅利發行新
股時,其每股繳款金額在上市(櫃)前,應為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告計算之每股淨值;上市(櫃)後,每股繳款金額應為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之收盤價,
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
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5.未上市櫃時,若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時,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
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基準日前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上市櫃後,本公司與他公司
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
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
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
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所定之暫停權利行
使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認股申請一經提出即不得撤銷。
(二)認股權人須於提出認股請求書後十日內繳款至指定銀行帳號,如認股權人未
依該指示進行繳款,該部分認股權即失其效力,該認股權人日後不得再行主
張任何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若本公司已登錄興
櫃,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
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
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
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撤銷其全部或一部份。
(二)遇有違反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
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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