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德興業:代子公司Best Culture公告債權訴訟之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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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Best Culture CO.,LTD.;吳江同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4)民申字第0073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以Best Culture CO.,LTD.向吳江同林科技有限公司
提出美金貳佰伍拾萬元之債金追討訴訟,並向蘇州當地法院申請執行假扣押,
以查封其位於蘇州吳江之廠房及土地。
經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01/3/22判決,被告同林公司必須償付
借款本金250萬美元及利息23,830美元,給予Best Culture Co.,Ltd.。
本判決同林不服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業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其上訴,並維持原判。
4.處理過程:本案經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判決後,巳進入法院執行同林債金償付階段。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數認列呆帳。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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