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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13
2.減資緣由:
(1)屆滿三年未轉讓股份予員工及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本公司股東申請拋棄股份辦理註銷
3.減資金額:523,357,240元
4.消除股份:52,335,724股
5.減資比率:3.05%
6.減資後股本:16,634,612,91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
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及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經100年8月2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買回目的為轉讓股份予員工;
買回期間自100年9月1日至100年10月20日止, 共計買回16,723,000股;
自買回日期起逾三年未轉讓員工,應辦理股本註銷。
(2)經103年6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 買回目的為為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買回期間自103年6月24日至103年8月12日止, 共計買回35,612,000股;
依庫藏股制度的相關規定,應於實際買回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註銷股份。
(3)股東申請拋棄股份計724股。
(4)擬訂於103年11月14日為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及股東申請拋棄股份註銷減資基準日;
並依法定程式向經濟部提出資本變更登記申請,經核准後再辦理股票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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