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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2.事實發生日:103/10/3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就本公司與新加坡商星展銀行於100年5月至100年8月期間之外匯交易,本公司於
101年10月3日對新加坡商星展銀行提起訴訟,請求其返還及賠償本公司新台幣
5仟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保留於日後追加請求其返還本公司累積達約新台幣8億3千餘萬元之相當美元,
及賠償相關損失。
4.處理過程:
本件於103年10月31日經一審宣判本公司之訴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該判決並未對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與律師研議上訴等後續相關事宜
,並將依規定揭露,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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