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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35,177,27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10/22~103/12/2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4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51~19.98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6.2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59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0年11月2日至101年1月1日買回2,871,000股。
103年3月20日至103年5月16日買回2,59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第三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2,871,000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因買回股份
執行期間,股價已漸趨穩定,為尊重並回歸市場機制,故未全數執行完畢。
2.第四次預計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2,590,000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因買回股份
執行期間,股價已漸趨穩定,為尊重並回歸市場機制,故未全數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103年10月21日董事會議紀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3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
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5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
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認購
股數,並呈報董事長核定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
業事項,授權董事長核定之。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4.員工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購,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
它員工認購之。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
第十條: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3年10月21日第十一屆第15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全
部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4,4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6.2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1.1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清安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造
成現金流出上限為新台幣87,912仟元,經分析對公司財務狀況與股東權益之影響有限,故
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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