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雨:訴訟案更一審判決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15 18:47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1號
當事人:本公司前董事長顧熾松 財務部協理顧名珠
2.事實發生日:103/10/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94年間本公司前董事長顧熾松與財務部協理顧名珠
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經台中地方法院二審判決,
處四年五個月、四年十月。
4.處理過程:與律師研商後,將於期限內依法提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均一切正常營運,目前對本公司
財務業務尚不致發生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對於法官以銀行及其委任的鑑價師所做的鑑價逕行認定為市價,而為判刑深表不服。
93年本公司向被告購入該不動產價格為51,500仟元,法院逕行鑑價為30,533仟元,
實質上本公司於102年出售該不動產時,公司委任鼎諭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鑑價結果
為36,908仟元,實際出售價格為61,000仟元,由此可以證明鑑價並不等同市價。
且被告等人出售不動產的價金,全數借予金雨子公司及關係企業償還對金雨公司的欠
款,被告等出售不動產未取得分文,形同不動產贈送給公司。
法院斷章取義曲解事實,羅織罪名,被告等人蒙受莫大冤情,決定委請律師上
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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