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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三讀通過 藥師執業處所有條件放寬

鉅亨網新聞中心


去年七月司法院大法官第七百一十一號解釋文指出,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對藥師的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牴觸憲法保障工作權的意旨,該項條文將在今年七月底失效。立法院今天(27號)三讀通過條文修正案,放寬藥師的執業處所限制。(戎華儀報導)

藥師法第十一條原本為了杜絕藥師租借牌照營業,限制藥師只能在一個處所執業,被大法官解釋是違憲。立法院27號三讀通過條文修正案,放寬藥師的執職業處所限制,只要事先報准,可以在五種情況下到其他處所執行業務。


立法院長王金平宣布修正條文三讀通過:『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異議要作文字修正?沒有?本案就做如下決議,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敲槌,立委鼓掌)』

五種情況包括,在沒有藥事人員的偏遠地區監獄等矯正機構、從事藥事照護相關業務、義診或巡迴醫療、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或緊急需要,詳細執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不過也有立委認為,這次的修法雖然把藥師的執業處所由一處放寬為多處,還是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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