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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本公司民國103年4月29日103年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3年6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3475號函辦理。
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債券名稱: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第一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三、公司債之票面利率及計付息方式: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1.43%,自發行日起每年單利計付息乙次。每壹佰萬元債券付息,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到期一次還本。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本公司債償債資金將由本公司於每年營運所產生之資金或資本市場籌資工具支應,並依代理還本付息合約之規定,於債券還本付息日前一個營業日交付還本付息代理機構以備兌付到期本息。本公司債委由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行代理還本付息。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劃:償還九十八年度發行第一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九十八年度發行第一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金額參億元整。
八、公司債發行價格:本公司債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九、公司股份總額與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截至103年6月26日止,額定股本總額為新台幣1,600,000仟元整,分為160,000,000股。實收資本額為1,329,152仟元,分為132,915,244股。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截至103年3月31日止為1,692,157仟元。
十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華南商業銀行信託部。
十二、代收款項之銀行名稱及地址:不適用。
十三、承銷或代銷機構:無。
十四、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金融機構保證。
十五、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本公司債委由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行擔任保證銀行。
十六、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無。
十七、可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十八、附認股權者,其認購辦法:不適用。
十九、簽證機構:不適用。
二十、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公司債委託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行代理還本付息事宜。
二十一、交付日期:本公司債自民國103年7月17日交付。
二十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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