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於103年6月12日經股東常會決議,每股發放現金股利新台幣1.6元,共計發放新台幣5,739,960,106元。二、經本公司103年6月24日董事會決議,茲訂定民國103年7月22日為現金股利基準日。三、現金股利於103年8月13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支票寄發。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