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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認識信托及剛性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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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年初中誠信托30億的信托項目到期出現兌付風險開始,2014年已經發生了多起剛性兌付事件。近日,又一起信托剛性兌付事件發生。陜西省國際信托公司近日披露,由于借款人無力償還

繼年初中誠信托30億的信托項目到期出現兌付風險開始,2014年已經發生了多起剛性兌付事件。近日,又一起信托剛性兌付事件發生。陜西省國際信托公司近日披露,由於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本息,陜國投以自有資金約2.1億元受讓“福建泰寧南方林業信托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實現對投資者的剛性兌付。

認識信托和剛性兌付

信托的本質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囑,代人理財。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報酬只是信托財產的管理費,其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和信托合同要求管理資產,在履行了謹慎投資、恪盡職守等職責的情況下,不對投資的損失承擔責任,信托財產的損失和收益都歸受益人(投資者)所有,這是信托的最基本思路。

剛性兌付,指的是信托到期后,必須償還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無論中途發生什么風險。換言之,在此情況下,投資信托產品事實上是“高收益、零風險”。


為什么信托會出現剛性兌付之說?

我國《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信托財產不屬於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托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從這一的角度說,信托公司並不賦有“剛性兌付”的義務。

近年來宏觀經濟逐步下行、股市持續低迷,在這種投資環境下,信托產品卻能以8%、10%甚至更高的年化收益率一路前行、發行數量也在不斷擴大。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因為“剛性兌付”產生的。從原則上來講,任何在完全市場競爭下的投資行為必定是風險與收益並存的,並且是風險與收益成正比,但我國的信托產品卻違背這一規律。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在信托制度、管理水平、投資者服務等方面都具備較強的綜合實力,而我國的信托行業因起步較晚,發展也相對落后,而且信托牌照非常稀缺,信托公司為了維護自身信譽,不得不促使剛性兌付持續下去,否則一旦產品到期不能兌付,不僅信托產品的發行公司在市場聲譽受損,信托行業在金融市場的整體競爭力也會下降;

另一方面,從監管層面來講,由於對參與信托計劃的投資者人數有嚴格限制,並且還設置了較高的投資門檻(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如果產品到期無法兌付,這些高凈值的投資者勢必會引起市場的風波,不利於金融市場甚至社會的穩定,因此出於維穩的考慮,需要剛性兌付。

理性認識信托和剛性兌付十分必要

信托融資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中金融機構承擔的投資風險不同,其風險由投資人直接承擔。“高收益要承擔高風險”這是亙古不變的事實。但是,在“剛性兌付”的背景下,投資者往往忽視其風險。誠然,信托也會面臨信用風險、收益風險、流動性風險、產業結構等各種風險。

信托要回歸信托本源,即開篇提到的“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囑,代人理財”的理念。作為投資者,我們要消除對信托產品剛性兌付的認識,樹立風險自負的觀念。剛性兌付本身就是信托公司對投資者的隱性擔保,於法無據,一旦發生兌付風險,所有損失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信托產品作為一種高階理財產品,與其他理財產品相比,不但收益高,投資門檻也高。我們要理性認識信托,更要認清其潛藏的風險,在符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金實力的前提下,將信托合理的設定在投資組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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