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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和發改委聯合發布《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自今年11月起將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規定,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下同);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餐飲經營者不可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及食品安全強制標準的食品。(ta/t)~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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