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請求
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股本事件,訂於103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於該院進行言詞辯論程式。
(2)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180,000元,
及自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之前述請求金額為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二種特別股260萬股,
每股9.3元,計24,180,000元。
4.處理過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3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
進行言詞辯論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
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7月28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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