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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1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
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
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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