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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3/09/29
2.公司名稱:軟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孫
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孫公司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16日金管證審字
第1030023731號函辦理
8.因應措施:一、軟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資金貸與超限情形:
(一)貸與對象:北京國科華龍資訊技術有限公司 。
(二)與本公司關係:實質關係人。
(三)資金貸與餘額:新台幣8,280仟元。
(人民幣1,720仟元)。
(四)資金貸與期間: 103年1月1日~103年12月31日。
(五)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6,524仟元(依據子公司軟
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03年6月30日淨值之30%)。
(六)資金貸與總限額:8,698仟元(依據子公司軟星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103年6月30日淨值之40%)。
二、依照子公司軟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作業
程式,資金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三
十為限;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其淨值的百分之四
十為限,因子公司軟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淨值下
降,以致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超限。
依照本公司資金貸與作業程式擬定改善計畫送各監
察人及報告董事會。
三、依照本公司資金貸與作業程式已訂定改善計畫並送
各監察人及報告董事會。改善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1)提高北軟公司淨值
(2)向國科公司催收款項
9.其他應敘明事項:改善計畫未執行完成前,按季公告執行情形及逐季
提報董事會控管,並於下一次股東會報告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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