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鴻:處分本公司應收「歌林購物中心新建工程」工程款債權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標的物之名稱:應收「歌林購物中心新建工程」工程款債權
性質:應收工程款債權
2.事實發生日:103/9/23~103/9/23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總金額:545,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自然人
與公司之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無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
認列情形):
處分利益:142,171,903元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易相對人應於簽約時一次簽發下列各期價金支票予本公司,
票據應經過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相對人背書:
(一)第一期:到期日103年10月31日、面額8,000萬元。
(二)第二期:到期日103年11月15日、面額5,000萬元。
(三)第三期:到期日103年12月15日、面額5,000萬元。
(四)第四期:到期日104年1月15日、面額5,000萬元。
(五)第五期:到期日104年2月15日、面額5,000萬元。
(六)第六期:面額總計265,000,000元之支票五紙如下:
1、到期日104年3月15日、面額5,000萬元。
2、到期日104年3月15日、面額5,000萬元。
3、到期日104年3月15日、面額5,000萬元。
4、到期日104年3月15日、面額5,000萬元。
5、到期日104年3月15日、面額6,500萬元。
上開票據如有任一張未兌現,本公司仍保有全部債權,
本公司有權解除債權讓與協議書及沒收已收價款,交易
相對人絕無異議。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經參考拍賣公告價格,以及其他優先債權計算受償可能性
決策單位:董事會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不適用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受償應收工程款債權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7.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03年9月23日
18.監察人承認日期:
不適用
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0.其他敘明事項:
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