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3/06/10
2.公司名稱: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蘋果日報A13版、聯合報AA2版、工商時報A14版、經濟日報A18版
6.報導內容:
(1)好房網指出591抄襲「好房快租服務APP」兩項創新功能,將提出智財權訴訟。
(2)好房網指出591抄襲其投入5000萬元研發「好房快租服務APP」的「即拍即刊」
與「個人圖文備註」等兩項創新功能。好房網營運長指出,591租屋網的「出租刊發」
與「看屋筆記」,與好房頭研發的創新功能及設計高度相似,好房雖未申請商標或專
利,已與律師研擬提出侵犯智財權訴訟,並計算其營利金額求償。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
本公司聲明如下:
針對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9日書面聲明及於其經營「好房HouseFun」
網站對本公司之不實指控,已嚴重詆毀本公司之商譽,本公司已委請律師蒐集相關事
證,並將保留對該公司的法律追訴權。
本公司呼籲相關業者應本於良性的公平競爭市場倫理,善盡為消費者提供更好服務之
商業責任,勿無端藉由媒體抄作醜化對手爭取曝光,引起社會爭端不良示範。
關於該公司今日之言行所為,本公司將再蒐集資料,送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
處理,以示正聽。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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