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代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公告,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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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告訴人:成都普什塑料包裝有限公司
被告: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2014)高新民初字第2367、2368及2369號
2.事實發生日:103/09/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因其客戶成都普什
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貨款及給付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本公司
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請參閱本公司於103年發布與本案相關重大訊息。
4.處理過程:本公司持續透過公開司法程式維護公司權益,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業已委任律師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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