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 9月22日前l申請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3)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可以申請減免或優惠稅率的民眾,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天前、也就是今年9月22號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明(104)年開始才能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黃悅嬌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3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03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負有繳納103年地價稅的義務。103年地價稅是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02年重新規定地價後的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
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得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得申請減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今年度為103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明(104)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的民眾,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原因未改變,免重新申請,但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原因、事實已消滅時,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後全戶戶籍遷出、土地信託、夫妻贈與等,納稅義務人應即向土地坐落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少應納稅款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補繳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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