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巨:公告本公司現金減資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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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本公司於民國103年07月29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
15,395,086,730元整,共銷除股份1,539,508,673股,該減少資本案業經
民國103年09月0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30224
號函申報生效,並奉經濟部民國103年09月04日經授商字第10301186220
號函核准變更登記;『現金減資換股作業計劃』亦已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民國103年09月10日臺證上一字第1030018716號函核准在案。
貳、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相關事項公告如后:
一、公司名稱: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1) C801030 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2) C901010 陶瓷及
陶瓷製品製造業、(3) CA05010 粉末冶金業、(4) CB01010 機械設備製
造業、(5) 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6)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7) 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8) 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
機械器材製造業、(9) 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10) CE01990 其他
光學及精密器械製造業、(11) F113010 機械批發業、(12) F113030精
密儀器批發業、(13)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14) F213030 電腦及
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15) 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16) 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17)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三、本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33-1號3樓及233-2號3樓。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九人(含獨立董事三人),監察人二
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公司章程訂定日期:76年07月23,103年07月29日第29次修訂。
六、公告方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mops.twse.com.tw
七、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2,207,400,604
股(含103年09月01日至09月09日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尚未辦理
變更登記之普通股股數計8,102,5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
計新台幣22,074,006,040元。
2.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15,395,086,730元整,共銷除股份1,539,508,673
股,用以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公司每股獲利能力,考量財務槓桿之
運用,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
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約為69.74%。惟實際減資實收資
本額、減資比率,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之流通在外總股數計算之。
3.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667,891,931股(含103年09月01日至09月09日員
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之普通股股數計8,102,500
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計6,678,919,310元。
八、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
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減少697.43057522股 ( 即每仟股換
發約302.56942478股),另每股減資返還6.97430575元。減資後普通股不
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
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
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
購之。
九、減資換發股票時程:
1.減資換股基準日:民國103年10月05日。
2.減資股票停止買賣期間:民國103年09月29日起至103年10月08日止。
3.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3年10月01日起至103年10月08日止。
4.新股票上市暨舊股票停止流通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5.本次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完全相同。
十、換發程式及手續: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
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
利辦理換發作業。
2.股東若持有現股股票者,或舊股票尚未領取者請於歷年未領取股票領
取單蓋妥原留印鑑後,再檢附換發股票相關檔案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3.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
手續。
4.換發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地下一樓,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68-6668。
十一、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之處理:若尚
有現股未轉讓或放棄緩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
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依面
額計算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
十二、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03年10月09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
十三、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
盈餘分配,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
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十四、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
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十五、其他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十六、本公司將於普通股新股上市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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