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商銀:本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對債權人展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就假處分裁定提出抗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債權人:展珩投資(股)公司
債務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裁全字第101號
2.事實發生日:103/05/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展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因不服本公司
103/04/03董事會審查董事(含獨立董事)之結果,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
假處分。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5月8日中院東民執103司執全春字第529號
執行指令暨民事裁定(103年度裁全字第99、100、101、102、104號等)命本公司於
103年5月15日舉行之股東常會,不得進行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選舉。
4.處理過程:委託律師提出抗告並限期訴訟。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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