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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茂訊電腦:本公司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書乙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3/05/14

2.公司名稱: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5月13日接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

1716號刑事裁定書,其要旨略以:

本公司前因受雇人於執行業務時,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經智慧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6號判決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100萬元,

及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智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刑為罰金60萬元,前

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合併執行為新臺幣155萬元罰金。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對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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