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訊電腦:本公司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書乙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3/05/14
2.公司名稱: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5月13日接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
1716號刑事裁定書,其要旨略以:
本公司前因受雇人於執行業務時,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經智慧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6號判決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100萬元,
及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智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刑為罰金60萬元,前
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合併執行為新臺幣155萬元罰金。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對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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