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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法院三讀《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法 合併租稅享優惠利多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5-11-24 12:30

為了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立法院今(24)日三讀《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合併優惠條件比照《企業併購法》,包括:租稅優惠擴增至證交稅、營業稅;合併後的土地增值稅記存範圍不限營業用土地,商譽攤提年限也從5年延長到15年;可辨認無形資產例如營業權,申報所得稅時可分15年攤提。

根據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金融機構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都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申報所得稅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土地增值稅記存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使合併對價多元化,修正續存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對價,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股份,也可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對價。

另一方面,修正條文增訂金融機構合併可以對抗債權人的方式。如對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信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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