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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藥華醫藥: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11 19:4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8/11

2.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

起1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具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年

資、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公司董事會核決同

意。惟獲配員工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

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數為4,4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為普通股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4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4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不低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之普通股收盤價50%。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認股權憑

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

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起,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2年起,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50%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3年起,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75%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4年起,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100%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違反權利期間

或第十二條有關保密之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或有勞動基準法第十

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回

收並註銷,若認股權人拒絕繳回,公司亦得逕行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若未能於本項各該規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其未行使部

分之認股權憑證失效: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1)自願離職、開除(勞基法第十二條)

於離職生效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視同放棄。但遇有

本辦法第九條各項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

間依序往後遞延;於離職之日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3個月內行使之。但遇有本辦法第九條各項停止過

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3)資遣

於資遣生效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但遇有本辦法第九條各項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所規定之權

利期間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或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於留職停薪起始日前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遇有本辦法第九條各項停止

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

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非因公死亡

於死亡之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乙方繼承人自乙方死亡之日起1年內

行使認股權利。於死亡當日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因公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有關

權利期間所規定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1年內行使之。

(2)因公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乙方之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有

關權利期間所規定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1年內行使之。

5.調職

認股權人因公司營運所需,經公司核定須轉任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者,其已

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在符合法令規定之範圍內均不受影響。得由董事長

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或得於存續期間繼續依原認股權利行使。

6.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悉依本辦法有關權利期間所規

定之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定其認股

權利及行使時限。

7.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

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理現

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流通在外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

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流通在外股數+新股發行數)

(1)「流通在外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庫藏股數,不含「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

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

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

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5.3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2.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

棄其認股權利。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4.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認股權人,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本

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06年4月26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152元及考量假設預估,於106年度~

110年度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31,350仟元、125,400仟元、105,600仟元

、39,600仟元及14,850仟元。

二、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稀釋情形:

若以106年4月26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152元及考量假設預估,於106年度~

110年度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0.14元、0.57元、0.48元、0.18元及0.07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

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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