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宏科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11 17:40
第二條第22款
1.事實發生日:106/08/11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東莞達宏電子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均為本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794850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69618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69618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因授信額度需要,由子公司間背書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62042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7330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授信額度合約到期即解除。
(2)日期:
授信額度合約到期即解除。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2677804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45679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5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2.8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代子公司飛宏(東莞)電子有限公司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
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符合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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