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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17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160726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469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 469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6.27000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及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認股權憑證得購普通股4,69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權可能稀釋比率6.2%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分四年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及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發行期間: 由董事會通過後,由董事長視實際需要採一次或分次辦理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 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經總經理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 第四條:發行總數: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為5,000單位(以下簡稱「認股權憑證」 或「本認股權憑證」),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股票面額每股新台幣壹拾貳元整為認股價格,惟發 行日本公司己為公開發行,其發行時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時,認股權憑證將以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每股淨值金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到職日起屆滿一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 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 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若有未行使的認股權則視同棄 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於存續期間內,若 本公司普通股擬辦理公開發行、掛牌上市交易或櫃檯買賣或 進行併購,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以書面通知認股權人宣 布所有行使期未屆滿者,全部提前到期,並訂定三十日以內 之行使期間,認股權人若未於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者,其所 持有之所有認股權將於該期間期滿時,立即失效。 (2)認股權人自到職日起屆滿一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 認股: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1年 30% 屆滿2年 70% 屆滿3年 100% (3)本認股權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績效 優良才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 有權或處分權。認股權人若無持續在職或績效欠佳有待改 善,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處理外,本公司得就該 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4)認股權人自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務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 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離職或繼承之處置: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起則失效。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30日內行使認股權, 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 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 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保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到職日起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因受職業災害招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日 起由繼承人繼承之,並可以保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 應於到職日起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除遇本公司依法辦理停止過戶期間,可 予以遞延行使認股權外,其他未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行使認 股權者,即視同放棄認股權利,之後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不 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惟若因特殊狀況,經本公司權責主 管核可後,可不受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之規定,惟仍須於 本公司所提出之限定期限,且於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內 行使認股權,限定期限屆滿後,若仍有未行使之認股權,將 視同放棄該認股權利。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 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已具行使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上述期限之限制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 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上述之權利執 行時間若遇第八條第一項無法行使權利時,將往後遞延,但 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第六條: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 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 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 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 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數總數。 (2)每股繳款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乘以其換 股比率。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則認股價格等 幅調降之。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公司合併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者,則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換股比例 其中,「換股比例」係指每1股存續公司股份所得換取之本公司 股份數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 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己發行股數)/減資 後己發行股數 (五)前四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第八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若本公司已上市櫃,自本公司 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得 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 股務代理人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 銷。 (二)本公司財務部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須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 繳納股款。 (三)本公司依本辦法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應於每半年結束後十五日 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行使認股權憑證新增發行股份之股本 變更登記,並依法發行及交付新股予認股權人。 (四)若本公司已為公開發行或上市櫃公司,因行使員工認股權所新發 行之普通股交付方式得依法調整。 第九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調整認股價 格,若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如本公司尚未公開發行公司時,以普通 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如本公司已為公開發行公司時,得以低於普通 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第十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 第十一條: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 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 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 第十二條:實施細則: 本公司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 繳款及換發股票等相關事宜及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各認 股權人。 第十三條:替代方案 因甲方普通股擬申請公開發行、掛牌上市交易或櫃檯買賣,或進行 併購,而有變更本辦法所定內容之必要者,甲方有權(但無義務) 訂定替代方案並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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