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翔電:公告本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未依銀行期限清償貸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26 18:40
第三十四條第23款
1.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名稱::必翔實業(股)公司
2.事實發生日:106/05/26
3.發生緣由:
必翔實業(股)公司(下稱該公司)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該銀行)貸款
新台幣200,000仟元係以本公司出質十成定期存款擔保,該銀行於
106.05.18通知該公司之貸款需於106.05.19清償,本公司於106.05.26
收到該銀行通知,因該公司未依該銀行通知之期限清償貸款,致該銀行
就該定期存款實行質權,逕行沖抵本公司所擔保之一切債務。
4.債權種類或背書保證金額及其所占資產比例:
背書保證金額為新台幣200,000仟元,占105年度財務報告之資產總額12.41%。
5.債權有無保全措施:無。
6.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200,000仟元
7.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積極催收債權,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8.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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