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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必翔電:公告本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未依銀行期限清償貸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26 18:40

第三十四條第23款

1.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名稱::必翔實業(股)公司

2.事實發生日:106/05/26

3.發生緣由:

必翔實業(股)公司(下稱該公司)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該銀行)貸款

新台幣200,000仟元係以本公司出質十成定期存款擔保,該銀行於

106.05.18通知該公司之貸款需於106.05.19清償,本公司於106.05.26

收到該銀行通知,因該公司未依該銀行通知之期限清償貸款,致該銀行

就該定期存款實行質權,逕行沖抵本公司所擔保之一切債務。

4.債權種類或背書保證金額及其所占資產比例:

背書保證金額為新台幣200,000仟元,占105年度財務報告之資產總額12.41%。

5.債權有無保全措施:無。

6.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200,000仟元

7.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積極催收債權,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8.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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