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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牧東: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後之第三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17 17:05

第二條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6/05/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6/03/2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原於106年03月24日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之第三次員工認股

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送件審核期間要求修訂「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本公司董事長依106年03月24日董事會授權已先行修訂並提106年

05月11日董事會追認。

修訂前條文如下: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得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憑證。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

此限。十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

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執行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

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

或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

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訂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

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

期未繳款者,該部份之認股權憑證即失效。

(四)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本公司為〝召集股東會而召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會當日)第七個營業日

起至該次股東會開會之日止。

2.〝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會當日)第七個營業日至當年

度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

會當日)第七個營業日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

基準日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會當日)第七個營業日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止

〞之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以該停止過戶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停止

過戶日迄日止。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

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修訂後條文如下: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得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憑證。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

此限。十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

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執行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

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

或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

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條第四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訂

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

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

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該部份之認股權憑證即失效。

(四)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股東會停止過戶開始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該次股東會開會之日止。

2.〝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日期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

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日期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當

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日期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止〞之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以該停止過戶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停止

過戶日迄日止。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

關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

得發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完整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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