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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恩得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17 17:0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5/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各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依證交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

(2)應募人之選擇,授權董事會以對本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

為首要考量,並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特定人中選定之。

(3)應募人如為內部人名單如下:

林義雄董事長

林有欽總經理

黃悌愷協理

吳文通協理

吳佳瑼協理

李憲榮協理

梁家銘 經理

江淑華 經理

陳火木 經理

徐菀羚 經理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不超過30,000,000股之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在3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各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各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目前狀況,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由

於本公司帳面仍有累計虧損,每股淨值低於面額,如實際定價日本公司股

票於交易市場之每股市價低於面額,致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按

前述定價方法將低於股票面額發行,應屬合理。

(3)對股東權益之影響,若日後受市場因素影響,致因私募普通股,實際發

行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時,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將借記保留盈餘項下

之未分配盈餘,增加本公司帳上之累積虧損,本公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

況,於以後年度有盈餘或資本公積時,儘速彌補之,以保持資本之完整。

(4)各次實際定價日及實際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

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各次實際私募價格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之。

各次私募價格係依據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訂定之,訂價之依據尚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二次籌資計畫之預計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

改善財務結構及因應公司未來長期發展所需資金規劃。

二次計畫之執行預計將皆可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

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的特性,較易於短期內

取得所需資金並符合投資伙伴安排。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各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股份轉讓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

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及

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各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

股數、發行條件、發行時間、計畫項目、募集金額、應募人之選擇、預計進度及預

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

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

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

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授權董事長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

之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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