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太科技:澄清近期媒體報導有關本公司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相關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6/04/27
2.公司名稱: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近期媒體報導有關本公司購買Giant Crystal 可交換公司債有
諸多模糊不清之處,特此說明澄清。
8.因應措施:
本公司澄清說明如下:
1.因永豐餘於97至100年間在上海尋找新的辦公處所,本公司
亦考慮併同擴大辦公室規模設立集團在大陸的營運總部,當
時三寶建設在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規劃興建的1788大樓屬
於地標性建築,故洽詢本公司之意願。
2.本公司評估後認為1788大樓位於上海市中心南京西路極具
價值,因此表達有意願,當時對於進行之方式曾考慮租賃、
購入部分樓層自用等。爾後本公司於100年1月3日考慮承租方式並
由子公司PVI Global Corporation, Dream Universe Limited,
Tech Smart Logistics Limited等三家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
」)匯出相關款項予三寶建設旗下之Giant Crystal公司 (該公司
為1788大樓控股公司Star City上層之母公司)。
3.嗣後本公司確認經濟部投審會對於台灣地區的法人赴大陸從事
不動產投資業務有所限制,而因三寶建設也不願意將1788大樓逐
層分割出售,故本公司也無法以購置1788大樓的部份樓層自用的
方式進行。另外,1788大樓規劃的租金遠高於本公司之預算,幾
經考量,本公司決定不承租1788大樓。
4.於是經過數月與三寶建設的協商,雙方最後同意以可交換公司
債的方式進行,將子公司匯出的款項購買Giant Crystal於100年
6月20日發行、並以Star City股權作為可交換標的之公司債。
可交換債的設計著眼於:在1788大樓興建完成後,公司債可由發行
公司贖回,並依當時交換權之價值計算本公司投資收益。因本公
司已於100年1月3日匯出款項,從匯出日至6月20日這段期間該款項
之性質應為資金貸與,本公司亦與三寶集團重新約定這段期間按年
利率6%計算利息,已辦理補正、並發布重大訊息。另本公司於106
年3月13日發布重大訊息更正子公司民國100年6月到105年12月衍生
性商品交易資訊,並於106月3月14日完成補辦公告申報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訊事項。就該筆交換債本公司均按季於財務報表中予以認列
及揭露,從未蓄意隱匿該筆交換債資訊。
5.本交換債原到期日為105年6月20日,因為1788大樓當時早已興建
完成且有相當高之出租率 (包括在該大樓有冠名權的台灣銀行、
華南銀行之上海分行及多家國際知名企業均進駐於該大樓),該大
樓之後續增值潛力可期,三寶建設並已積極尋覓及洽商1788大樓之
買賣,故希望本公司能展延公司債之到期日一年,而因上海不動產
市場景氣仍持續向上,1788大樓之價值的確看好,本公司於是同意
展延本交換債之到期日1年。惟為杜絕外界對本案收益率之疑慮,
本公司已於今年1月24日與三寶集團簽署增補協議,今年無論1788
大樓出售與否,三寶集團須以年化收益率6%計算價金贖回本交換債。
6.三寶建設已於3月31日正式通知本公司,售出1788大樓之契約已
簽署,三寶建設將依約於到期日前贖回交換債並給付約定之收益予
本公司。三寶建設目前提供給本公司之擔保率為足額,債權保障
無虞。
7.本公司自始至今並非Giant Crystal或Star City之股東,僅是
Giant Crystal之債權人。本公司與三寶建設、三寶建設負責人
李董事長夫婦、Giant Crystal或Star City均非關係人;本公司
也從未投資J&R公司或其公司債。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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