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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鼎創達:本公司與南亞塑膠工業(股)公司之訴訟案更一審判決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20 18: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0號

4.事實發生日:106/04/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南亞公司於95年間以本公司尚有積欠其貨款及違約未受領

貨物與正式下單訂購而受有損害為由,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案號:95年度重訴

字第186號)請求賠償。案經第一審判決,命本公司給付美金伍佰肆拾萬玖仟捌佰壹拾

伍元、新臺幣壹億零捌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

3月29日100年重上字第177號判決維持原判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103年

6月26日103年台上字第2182號判決廢棄回原判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案號:103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80號)審理後,頃經查詢判決主文已公告係(一)原判決關於命

上訴人(按:即本公司)給付逾美金壹佰貳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本息、新臺幣

貳仟柒佰貳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

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按:即南亞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新臺幣壹億陸仟柒佰柒拾壹萬

壹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惟該主文公告內容業已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

本為準。」故確切之判決結果,仍將以本公司嗣所收受之判決書正本為據。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於100年4月南亞公司已假執行本公司

現金247,185仟元,就前開判決所命南亞公司應返還之款項,將與承辦律師討論是

否於判決確定前請求南亞公司返還,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就判決命本公司給付部分,待收受判決書後將委請律師就

判決本公司敗部分研析是否提起上訴,以維護本公司股東應有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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