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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擴大反避稅 立院初審通過個人CFC制度 對這些人衝擊最大...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4-10 18:59

為防杜企業透過利潤移轉方式,將資金保留至租稅天堂避稅,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去年初審通過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但為避免制度實施後,企業改以個人名義設立受控外國公司 (CFC) 避稅,立法院財委會今 (10) 日審查「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將個人也納入,並通過初審,未來將和企業 CFC 同步上路,上路後對繞道第三地投資中國、且資產多配置在海外的台商影響最大。

財政部長許虞哲指出,這有助於與國際稅制接軌,並建置更周延的反避稅制度,維護租稅公平。

近年來跨國投資人藉著低稅負國家或是地區,進行租稅規劃移轉利潤,造成各國稅基侵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及 20 國集團 (G20) 呼籲各國政府必須完善國內租稅法令,建構完整的反避稅網絡。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 (CFC) 法案已經於去年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但為避免制度實施後,企業改以個人名義設立受控外國公司 (CFC) 避稅,今天修法建立個人 CFC 制度。

根據行政院版提案指出,這項修法讓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維京群島、薩摩亞、香港等低稅負國的境外公司,持有比重達資本額或股份的 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該境外公司,同樣須被視為 CFC。構成 CFC 的公司股東,若本人、配偶及二等親加計持有資本額或股份達 10%時,該個人股東就應適用個人 CFC 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個人 CFC 制度中,有關 CFC 定義、當年度盈餘計算、虧損扣抵及消除重複課稅等規定,比照營利事業 CFC 制度規範。

此外,CFC 個人股東需依持有情形,按比例認列 CFC 公司當年年度盈餘,併入個人海外所得,於隔年 5 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又稱最低稅負)時報繳;按規定,海外所得在 100 萬元以上才須申報,最低稅負制本身也享有 670 萬元免稅額,超過免稅部分以稅率 20%課徵。

全案經過財政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全數依照行政院版本初審通過,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需再經由黨團協商。

未來個人 CFC 制度上路,受影響最大的將是過去習慣繞道第三地、以個人名義投資境外公司,再轉投資中國等地的台商;若符合個人 CFC 要件,未來當賺取的海外收益分配至境外公司時,個人當年度可能就得申報海外所得,造成稅負增加;至於衝擊程度,一切得看國稅局對海外所得查稅能力而定。

財政部表示,個人 CFC 制度與營利事業 CFC 制度將同步實施,到時候會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的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狀況,在完成相關子法規規劃及落實宣導後實施,因此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俾使納稅義務人可充分瞭解新制規定,維護其權益。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建立個人 CFC 制度可完備我國反避稅制度,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訂定相關子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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