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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彰銀案〉換掉股務代理 公權力介入經營權之爭?台新金再抗議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1-23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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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財務長林維俊(右)偕同委任律師陳玲玉(左)抗議彰銀換掉股務代理。(鉅亨網記者陳慧菱攝)

彰銀 (2801-TW) 今 (23) 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更換股務代理機構,今年 4 月 6 日起將由兆豐證券取代元大證券。對此,台新金 (2887-TW) 由財務長林維俊偕同委任律師陳玲玉再度臨時召開記者會,質疑彰銀此舉是為了再次徵求委託書。

由於行政院長林全日前曾公開指示「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但林維俊指出,彰銀把股務代理換掉,元大證券不再擔任彰銀股務代理之後,彰銀便可委託身為國內券商龍頭的元大證券徵求委託書,這叫做「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嗎?

林維俊強調,財政部公股代表今天於彰銀董事會通過,更換掉元大證券股務代理,意圖再次徵求委託書而介入彰銀經營權,這是公股代表的董事罔顧彰銀及全體股東權益,意圖規避股務代理機構應予中立的法令規定。

林維俊表示,此舉預期將使元大證券得於今年 6 月彰銀股東常會,再次為財政部或公股行庫辦理股東會出席委託書徵求事務,企圖繼續爭取彰銀經營權,顯已公然違反政府宣示「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的立場,且意圖規避證券交易法規規範,嚴重破壞彰銀之公司治理及企業形象。

他說,台新金控身為彰銀第一大股東,對此決議表示反對,並就財政部操控下的彰銀董事會決議内容,深表遺憾及憤怒。

 林維俊強調,股務代理機構執掌股務管理及股東服務,擁有股東個人資料,故必嚴格遵循「股務中立」原則。財政部公股代表之董事理應為遵循法令的表率,倘將股務代理機構作為爭奪經營權的工具,視金融法規爲無物,將戕害法治、破壞金融秩序。

台新金還列舉出以下 4 點,質疑彰銀換掉股務代理的動作就是再次瞄準經營權而來,林維俊說:   1、103 年間,財政部毁約背諾,以市場派手法委由元大證券辦理股東會岀席委託書徵求,以爭奪彰銀經營權。財政部入主後,隨即以股務代理機構之規模及市佔率為由,將彰銀股務代理機構由凱基證券更換成元大證券。元大證券既然身為彰銀之股務代理機構,自應保持中立,不得接受任何股東之委託,辦理彰銀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事宜。

2、今年 6 月彰銀將進行董事改選,依近日媒體報導:「『順』理成『彰』」(兆豐金及彰銀股代互換)、「彰銀改選 元大證披公股戰袍」。元大證券再次為彰銀公股徵求委託書之消息,甚囂塵上。日前兆豐金控之股務代理機構已由兆豐證券更換為元大證券,而彰銀之股務代理機構亦隨之於今日彰銀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元大證券更換為兆豐證券。財政部及公股行庫股東擬再以 103 年手法爭奪彰銀經營權之意圖,不言而喻。

3、行政院既已宣示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倘財政部公股小組尚可透過彰銀董事會更換股務代理機構而實際介入,不禁要問:政府誠信何在?

4、況若意圖規避法令而更換股務代理機構之作法得被容許,則股務中立精神形同虛無,金融秩序何以維持?群起效尤,恐是另一波災難。  

林維俊表示,時值彰銀董事改選之際,更換股務代理機構有損彰銀形象,且與彰銀及股東之利益有所衝突,不符公司治理。

林維俊說,尤其彰銀董事改選眾所矚目,媒體對更換股務代理機構多所描述,財政部身為彰銀經營者,更應藉此實現公權力不介入的承諾,使彰銀本屆董事改選能保持超然立場。

無奈彰銀董事會於公股代表董事之主導下,同意配合元大證券協議終止股務代理合約,以大 (元大證券) 換小 (兆豐證券);且未慮及元大證券隨即受託辦理彰銀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事宜,會構成對彰銀及股東的利益衝突。故此時更換股務代理機構不符常理也不符公司治理。公股小組實宜懸崖勒馬,信守政府承諾,眞心誠意遵守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  

林維俊更轟財政部違反利益迴避原則,籲請彰銀切勿執行違法的決議。林維俊指出,依媒體報導「元大證券將為財政部收委託書」、「元大證披公股戰袍」,倘如此,財政部公股與本案實具有利益關係,其代表的董事應依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及第 178 條規定,迴避參與議案表決。可惜財政部代表於今日彰銀董事會中,雖有其他董事要求迴避而仍逕行參與表決,則該議案決議實屬違法無效。

台新金強調,政府誠信乃是民主制度與自由經濟發展的基石,請財政部及彰銀遵守「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讓人民可以再次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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