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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公司2016年公司債(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6 07:50

重要內容提示:債權登記日:2017年1月20日債券付息日:2017年1月23日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者「本公司」)於2016年1月22日發行的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7年1月23日開始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期間的利息。根據《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和《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債券簡稱及代碼:16上港01(136184)。3、發行人: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規模:人民幣25億元。5、債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6、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3.00%。債券票面利率在存續期內前3年固定不變,在存續期第三年末,公司可選擇調整票面利率,在存續期後2年固定不變。若發行人未行使利率調整選擇權,則本期債券後續期限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7、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5]2657號文核准。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9、計息和還本付息方式:本期債券採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複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本期債券於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金額為投資者截至利息登記日收市時所持有的本期債券票面總額與對應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積;於兌付日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金額為投資者截至兌付登記日收市時所持有的本期債券最後一期利息及所有的本期債券票面總額的本金。10、起息日:2016年1月22日。11、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2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若債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選擇權,則本期債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為自2017年至2019年間每年的1月22日(如遇法定節假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12、兌付日:2021年1月22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息)。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債券的兌付日為2019年1月22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13、信用級別:經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綜合評定,發行人的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為AAA級,本期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A級。14、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6年2月1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5、登記、託管、委託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3.00%,每手「16上港01」(面值人民幣1,000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30.00元(含稅)。三、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付息日1、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2017年1月20日2、本次付息日:2017年1月23日四、本次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7年1月20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6上港01」公司債券持有人。五、本次付息辦法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每手「16上港01」(面值人民幣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24.00元(稅後)。(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每手「16上港01」(面值人民幣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30.00元(含稅)。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含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以下簡稱:「QFII」)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後,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為便於本公司繳納上述稅款,請截至付息債權登記日(2017年1月20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時持有本期債券的QFII最晚於2017年2月10日前(含當日),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將本公告所附表格《「16上港01」付息事宜之QFII情況表》(請填寫並加蓋公章)、證券賬戶卡複印件(需加蓋公章)、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複印件(需加蓋公章)一併送交給本公司。郵寄地址:上海市東大名路358號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郵編:200080,傳真號碼:35308688。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QFII所得稅。如QFII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七、本期債券付息的相關機構1、發行人: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358號(國際港務大廈)聯繫人:丁向明、李?h真、林捷聯繫電話:021-55333388傳真:021-35308688郵政編碼:2000802、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債券上市推薦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68號上海銀行大廈29樓聯繫人:郁?|君、張翼聯繫電話:021-38676666傳真:021-38670666郵政編碼:2001203、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聯繫人:徐瑛電話:021-68870114傳真:021-68875802郵政編碼:200120特此公告。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2017年1月14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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