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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品種二)2017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1 07:40

中國石油(601857,股吧)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於2016年1月19日發行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品種二)(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7年1月19日開始支付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間(以下簡稱「本年度」)的利息。為保證本次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品種二)2、債券簡稱及代碼:16中油02(136165)3、發行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規模:人民幣47億元5、債券期限:十年6、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5]2940號文7、債券利率:本期債券在存續期內票面年利率為3.50%。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9、計息期限: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10、付息日:本期債券的付息日為存續期限內每年的1月19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交易日)。11、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6年2月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本期債券本年度付息方案1、本年度計息期限: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逾期未領的債券利息不另行計息。2、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計息年利率)為3.50%。3、債權登記日:本期債券本年度的債權登記日為2017年1月18日。截止該日下午收市後,本期債券的投資者對其託管賬戶所記載的本期債券餘額享有本年度利息。4、付息日:2017年1月19日。三、付息辦法1、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利息款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該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賬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將利息款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中。2、從發行市場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在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辦理付息手續,具體手續如下:A.如投資者已經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則利息款的劃付比照上述第1點的流程。B.如投資者未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請按以下要求辦理:(1)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根據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要求辦理;(2)本期債券機構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經辦人身份證,並提交單位授權委託書(加蓋認購時預留的印鑑)正本、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和稅務登記證(地稅)複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以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3)如投資者原認購網點已遷址、更名、合併或有其他變更情況,請根據託管憑證上註明的二級託管人名稱或加蓋的公章,諮詢該二級託管人。四、關於本期債券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徵收(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本期債券發行人已在《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中對上述規定予以明確說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稅務部門(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持有「16中油02」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五、本次付息相關機構1、發行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聯繫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北大街9號中石油大廈法定代表人:王宜林聯繫人:馬特聯繫電話:010-599826742、主承銷商: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聯繫人:梅艷聯繫電話:010-835713723、託管人:(1)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金融大街10號法定代表人:劉成相聯繫人:駱晶、李振鐸聯繫電話:010-88170742、010-88170208郵政編碼:100030(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繫人:徐瑛、王瑞聯繫電話: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郵政編碼:200120投資者欲全面了解有關「16中油02」兌付兌息的具體條款,請查閱2016年1月15日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π//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面向合格投資者)》。特此公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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