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供偵辦刑案 法官不准拿來開罰單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17 09:38
新竹一名機車騎士在桃園發生擦撞車禍,警方根據監視器截錄畫面,對騎士開了一張闖紅燈的罰單。不過法官認為路口監視器只能當做偵辦刑案或釐清交通事故,不適合拿來開交通罰單,否則逾越比例原則,也有侵犯民眾隱私權之虞,法官最後撤銷罰單,機車騎士免罰。(彭清仁報導)
電影「全民公敵」,讓不少民眾認為監視器已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當初各縣市廣設監視器時,的確引發人權團體的重視。新竹一名宋姓男子,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卅日傍晚,在桃園市與其它機車發生擦撞車禍,當時兩造也達成和解,原本以為只是兩輛機車擦撞車禍,但兩個月後,宋姓男子居然接獲平鎮分局寄來一張兩千七百元闖紅燈的罰單。
宋姓男子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在審理後認為,路口監視系統只能做為偵辦刑案、釐清交通事故之用,不能拿來開交通罰單,否則逾越比例原則,更有侵犯民眾隱私權之虞。
法官也指出,桃園市警局訂有「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管理要點」,明訂使用情形是「偵辦刑事案件、釐清交通事故責任及其他為民服務事項」,並無舉發交通違規這項,故警方此舉「顯然已超越舉發機關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的目的」、「違反監視系統設置初衷」、「有侵害民眾隱私權之虞」。而且法官勘驗採證光碟,發現機車車號也看不清楚,無法看到當時是否為紅燈,根本不能當證據,因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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