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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環宇: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廈門市三安集成電路有限公司簽訂意向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11 00:25


第二條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1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廈門市三安集成電路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105/03/10起至105/06/30或合併 契約簽訂時(以較早屆至者為準)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 經三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三安光電)暨所屬三安集團與本公司接洽, 擬經由三安光電之全資子公司廈門市三安集成電路有限公司(三安公司) 以合計美金226,000,000元之交易總價合併本公司,並取得本公司以完全稀 釋基礎計算之全部股權,包括但不限於已發行普通股(含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可轉換公司債全數轉換後發行股份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全數行使後發 行股份。 (2) 因仍處於規劃階段,雙方共同認知相關具體權利義務皆需雙方持續評估 與磋商,雙方預計於評估完成後,在105年3月31日前依據意向書所約定之 交易總價、及雙方協商同意之具體權利義務條款簽訂正式契約,並由雙方 依法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另行決議。 (3) 依意向書所載條件,於105年6月30日前,如有第三人向本公司提出關於 合併本公司、出售本公司股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公司或子公司之全 部或重要部分之營業或資產等競爭要約,三安公司有權以不低於競爭要約 之條件與本公司進行交易。如本公司決議接受競爭要約,應於接受競爭要 約後14日內向三安公司支付美金30,000,000元。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意向書約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本意向書旨在確認雙方合作意願 、基本價格與原則,目前對公司財務、業務並未產生影響。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確定雙方合作共識作為未來正式契約之依據。 9.其他應敘明事項:投資人應注意,本交易案須由本公司及三安公司雙方董事會 及股東會決議通過,始能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並簽署正式契約,並將於取得相 關主管機關許可暨其他交易先決條件成就後始得進行交割。是以本件交易存 在正式契約未必確定簽署,以及正式契約簽署後未能完成交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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