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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福: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撤回訴訟狀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公司代號:1435

公司名稱:中福

發言日期:2026/10/12

發言時間:19:23:06

發言人:陳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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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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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834號(原案號:114年度審補字第633號)。

4.事實發生日:115/10/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5年10月12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115年08月18日民事撤回訴訟狀(業經115年08月

19 日撤回在案),則就本公司前於115年07月23日接獲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

民事起訴狀繕本之案件,經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撤回而

告終結。

為有效敘明力歐新能源數次起訴,或已經法院駁回,或由其自行撤回

等節之前後緣由,謹就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

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聲明事項內容補充摘要如下:

(一)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

1.被告應履行雙方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7日簽署之

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如第一份

租約所附地籍圖虛線以東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

地號之部分土地予原告。

2.被告應履行雙方於111年0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

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

崙段191、192、195、196、197(如第二份租約所附地籍

圖虛線以西部分)、203、204、205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民事起訴聲明狀

1.被告應履行雙方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7日簽署之

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

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2.被告應履行雙方於111年0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

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

崙段191、192、195、196、197、203、204、205 地號之土

地予原告。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

(1)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14年07月10日以同一事件向

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但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卻

刻意未依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7,666,788

元,嗣新北地方法院以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補繳裁

判費而駁回其起訴,已告確定。

(2)又本公司於115年10月12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5年08月18日民事撤回訴訟狀(115年

08月19日撤回在案),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同一事件

提起民事訴訟又自行撤回,明顯濫訴,且恐有就同一事件假藉

司法訴訟反覆製造爭議,欲干擾、妨礙本公司正常營運之意圖

至為明顯。

(3)另予以補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

約書乃本公司前董事長黃立中未經法定核決程序,且查無用印

申請紀錄之情況下,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關規定,

私自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本公司認應屬無效。

(4)就此,本公司前於111年09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向力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縱

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又於112年04月11日

委請律師發函通知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縱非

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再於114年04月22日發

函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

特指明: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故力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除有無效之情,

且亦經本公司告知解除契約或予以終止而失效力,故已不發生

效力。

(5)至於,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違法拆除2份土地租賃契約

書所涉土地上之建物(即中壢廠房),本公司已向力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及其他相關人提起刑事毀損罪之自訴,

並請求損害賠償,刻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商業法院審理

在案。另,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記載:「未履行

上開二租賃契約將所約定之土地點交予原告」等語,已可確認

中壢廠房遭到拆除前,確實未進行點交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件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就同一事件製造爭議,意圖妨害本

公司正常營運,正如同黃立中接連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

關規定,而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無效 2 份土地租賃契約

書,迄今亦以其違法關係人交易取得控制權之福興公司不按時出具財

報,導致本公司每年屢屢被迫變更交易方法,甚至停止交易陷入下市

危機,同樣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渠等之舉實質上如出一轍。為此,

本公司再次呼籲並懇請主管機管及司法機關,對於黃立中、力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相關人等反覆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應予以有

效遏止、嚇阻,否則損及不只是公司及股東權益,更是浪費寶貴司法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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