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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林○○、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北院信115司執照字第102101號
4.事實發生日:115/10/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債權人林○○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
執行金額在新台幣4,063,370元,另加計5%利息及執行費用39,852元範圍內予以扣押
,相對人得以將該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扣押。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與債權人林○○達成協議,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來函解除扣押。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採取相應措施,保障本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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