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昶瑞機電:公告本公司修訂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7642


公司名稱:昶瑞機電

發言日期:2026/09/08

發言時間:15:58:30

發言人:呂志峰

1.事實發生日:115/09/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4/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5年4月7日董事會及115年5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公司115年4

月7日及115年5月20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主管機關審核要求,已對部分條文進行修訂,並已提報

董事會進行追認。

(2)修正前條文:

第三條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

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

本公司從屬公司關鍵職位人員為限(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

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

資格為(1)對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

響者,或(2)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

具高度相關性者。

第五條

三、既得條件:

5.公司營運目標:

(2)本公司依據兩項公司營運目標: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兩者需同時達成,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

例與股數須再依績效期間各年度公司營運目標達成狀況所設

定之既得比例計算(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

;如有一指標達成率為0%,則皆視為0%)。合併營業收入複

合成長率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將分別設定目標值及門檻值,達

到目標值及門檻值之基準以小數點四位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

算,未達門檻值之既得股數比例為0%,達門檻值則既得股

數比例為80%,達目標值則既得股數比例為100%,達成績

效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依各績效期間的及比較基準期間所對應

之合併財務報表(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報

表為準),相關指標茲說明如下:

【指標 A、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指標 B、營業毛利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毛利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3)本公司依民國115年及民國116年兩年績效期間共同達成

狀況,計算既得日最終可既得之股份比例:

a.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b.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年達成而民國116年未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35%

c.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年未達成而民國116年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d.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未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0%

第五條: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2.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保管

帳戶之代理授權,就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

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

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

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

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

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

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

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

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6.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等非因法定增資之增加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7.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衍生之股票

股利及現金股利,由本公司指定之信託/保管機構依信託/

保管契約之約定時間,將員工應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

利於既得條件達成後撥付員工個人之證券集保或銀行帳戶。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

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

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

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簽署由本公司提供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

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3)修正後條文

第三條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

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

本公司從屬公司關鍵職位人員為限(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

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

其關鍵職位人員資格為(1)對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

策有重大影響者,或(2)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未來策略連

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者。

第五條

三、既得條件:

5.公司營運目標:

(2)本公司依據兩項公司營運目標: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兩者需同時達成,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

例與股數須再依績效期間各年度公司營運目標達成狀況所設

定之既得比例計算(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

;如有一指標達成率為0%,則皆視為0%)。合併營業收入複

合成長率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將分別設定目標值及門檻值,達

到目標值及門檻值之基準以小數點四位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

算,未達門檻值之達成率為0%,達門檻值則達成率為80%,達

目標值則達成率為100%,達成績效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依各績效

期間的及比較基準期間所對應之合併財務報表(前一年度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報表為準),相關指標茲說明如下:

【指標 A、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指標 B、營業毛利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毛利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3)本公司依民國115年及民國116年兩年績效期間共同達成

狀況,計算既得日最終可既得之股份比例:

a.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b.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年達成而民國116年未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35%

c.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年未達成而民國116年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d.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未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0%

註:「達成」係指「當年度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80%」。

「未達成」係指「當年度指標A達成率或指標B達成率,皆等於0%,或任一

指標達成率等於0%」。

第五條: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2.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

帳戶之代理授權,就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

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

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

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

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契

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機

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

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

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6.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等非因法定增資之增加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7.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衍生之股票

股利及現金股利,由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依信託

契約之約定時間,將員工應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

利於既得條件達成後撥付員工個人之證券集保或銀行帳戶。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

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

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

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簽署由本公司提供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

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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