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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輝:本公司於115年8月14日接獲彰化縣政府境保護局裁處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條第 2 項規定應處罰鍰。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6款


公司代號:1339


公司名稱:昭輝

發言日期:2026/08/14

發言時間:09:57:48

發言人:劉淑梅

1.事實發生日:115/08/14

2.事實發生主體:本公司

3.發生緣由(事件說明):本公司塑膠品電鍍鍍鉻製程,酸液114年申報總用量為49.76公噸

且其工廠登記廠房面積為32,585.18平方公尺

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4,682.75千瓦,

屬環境部公告第2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固定汙染源-金屬品加工程序,

惟其未取得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規定。

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主管機關要求完成各項改善措施

持續強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復工程序

以確保符合環保法令相關規範。

5.處分情形:於8/14接獲裁決書,罰鍰新台幣96萬

並文到日起電鍍鍍鉻製程停工

並於115年11月10日前取得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等證明文件

向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

以符合法令規定

6.是否遭裁處罰鍰:是

7.裁罰金額(元):新台幣 960,000 元

8.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緩960,000,其餘無重大影響。

9.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不適用

10.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主管機關要求完成各項改善措施

持續強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復工程序,以確保符合環保法令相關規範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否

12.其他應述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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