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敬鵬: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35款


公司代號:2355

公司名稱:敬鵬

發言日期:2026/08/12

發言時間:17:10:11

發言人:蕭公彥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3,206,680,86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8/13~115/10/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2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9.75~53.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3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50,00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5/03/13 ~ 115/03/24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15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A.第1次買回庫藏股未執行完畢情形:

申請買回股數:15,000,000股

實際買回股數:11,602,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本公司視股價合理性買回本公司股份

B.第2次買回庫藏股未執行完畢情形:

申請買回股數:3,750,000股

實際買回股數: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股價大多時間超出預計買回區間價格上限,致無法於核准價格區間內執行買回

C.第4次買回庫藏股未執行完畢情形:

申請買回股數:6,000,000股

實際買回股數:3,685,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本公司斟酌市場狀況、資金運用效益及維護股東權益,買回本公司股份。

D第7次買回庫藏股未執行完畢情形:

申請買回股數:3,000,000股

實際買回股數:150,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股價大多時間超出預計買回區間價格上限,致無法於核准價格區間內執行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5年8月12日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

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一、 依據本公司職等及績效考核核定之本公司員工。

二、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六個月且有特殊留才需要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子公司員

工。

三、 有特殊留才需要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子公司員工。

四、 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以上之受讓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

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據本公司員工職等、績效考核與留才需要,由總經理提報轉讓數額並依「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公司及其控制或從屬員工公司」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適用情形執

行相關審核程序後提報董事會核定。員工得認購股數考量標準如下:

一、 依據本公司職等及績效考核核定之數額。

二、 有特殊留才需要者,由總經理提報轉讓數額。

三、 符合資格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

四、 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分配與其他符合資格且有意願認購之員工提報薪資報酬暨提名委員

會或審計委員會後,經董事會核准認購之。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

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

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將依公司法第 167-3 條規定,限制員工在兩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5年08月12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

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2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 0.3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百分之 0.4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

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9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轉讓員工,預計以每股29.75-53元買回普通股股票1,200,000

股,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

之影響並不重大

本會計師認為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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