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星雲: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及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8047


公司名稱:星雲

發言日期:2026/08/10

發言時間:15:47:21

發言人:方彥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10

2.減資基準日:115/08/11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於115年6月9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減資彌補虧損案,業經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5年7月15日證櫃監字第1150201916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

案。茲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

之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

二、減資基準日:115年8月11日。

三、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櫃股票,計普通股41,666,343股,每

股面額為10元(新台幣,以下同),共計416,663,430元。

四、本次虧損減資70,533,32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7,053,332股,用以強化公司財

務結構、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每股盈餘;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

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16.9281283%。

五、本次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為34,613,011股,每股面額為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

新台幣346,130,110元。

六、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

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30.718717股(即每仟股減少169.281283

股);減資後換發不滿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

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未拼

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依面額計算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計算至元

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七、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 減資股票最後交易日:115年10月14日。

(二) 減資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15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10月23日止。

(三) 減資股票最後過戶日:115年10月18日(因最後過戶日115年10月18日適逢

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請於115年10月16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止前駕

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15年10月18日(最後過戶日)

郵戳為憑。

(四) 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5年10月19日起至115年10月23日止。

(五) 減資換股基準日:115年10月23日。

(六) 新股票上櫃買賣日期暨舊股票終止上櫃日期:115年10月27日。

(七) 自新股票登錄上櫃買賣之日起,原登錄上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

割之標的。

(八) 本次換發之股票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八、 換發程序及手續:

(一)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不再印製實體股票,故請尚未在

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劃撥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設集保劃撥帳戶

,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二)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

新股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櫃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三)已辦妥股票過戶之股東應備妥下列文件申請換發:股票換發暨登錄專戶持

股明細調整申請書、舊股票、原留印鑑、(673/671)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四)尚未辦妥股票過戶之股東應備妥下列文件同時辦理換發及過戶手續:股票

換發暨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舊股票、原留印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舊戶免附)、股東印鑑卡(舊戶免附)、過戶申請書、7證明文件(稅單

、集保股票交付清單等)、(673/671)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發行人保管劃

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五)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106045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7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

九、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5/10/23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5/10/19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5/10/23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櫃日:115/10/27

9.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34,613,011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

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換股作業計畫待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

後辦理,如因主管機關審核及實際作業有變更需要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

依規定補行公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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