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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華航: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四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櫃檯買賣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依據】: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4年8月20日證櫃債字第11400075561號函申報生效。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4年8月27日證櫃債字第11400076372號函同意櫃檯買賣。 【公告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券代碼﹕B94276。 三、債券簡稱﹕P14華航1。 四、櫃檯買賣開始日:114年8月28日。 五、發行總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臺幣參拾壹億元整。 六、票面金額:本公司債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七、發行價格:本公司債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八、發行期間:本公司債發行期間為五年期,自民國114年8月28日發行至民國119年8月28日到期。 九、票面利率:本公司債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2.18%。 十、還本方式:自發行日起屆滿第四、五年各還本金五十%、五十%。 十一、計付息方式: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乙次。每壹佰萬元債券付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本公司債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且不另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利息。 十二、擔保方式:不適用。 十三、債券形式: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四、受託人:本公司債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受託人,以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查核監督甲方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責,並訂立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買受者,對於甲方與受託人間受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同意承認並授與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代理,此項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時至甲方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十五、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公司債委託臺灣銀行城中分行代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由還本付息代理機構製作扣繳憑單,並寄發債券所有人。 十六、承銷方式:委託承銷商對外公開承銷,並委任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辦承銷商。 十七、通知方式:有關本公司債應通知債權人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 mops.twse.com.tw)公告之。 十八、銷售對象:僅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十九、本公司債之公開說明書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mops/web/index)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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