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KY:公告修訂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2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2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111年8月24日董事會決議發行中華民國境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本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5962號函申報生效在
案。
(2)辦法修訂前內容如下:
十﹑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西元2023年5月21日)起,至到期
日(2028年2月20)止,除本公司(一)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二)辦理減資
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三)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
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及(四)其他依法暫停過
戶期間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
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本公司並應依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規定之期限,於前述無償
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前將停止轉換之期間予以公告並函櫃買中心。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令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
條第3項準用之規定,修訂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
,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訂後內容如下:
十、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西元2023年5月21日)起,至到期
日(2028年2月20)止,除本公司(一)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二)辦理減資
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三)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
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及(四)其他依法暫停過
戶期間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
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本公司並應依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規定之期限,於前述無償
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前將停止轉換之期間予以公告並函櫃買中心。
前項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
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中華民國境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訂後
,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及「債券訊息市場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
間,債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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