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鼎生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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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1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1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4年3月14日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告發行辦法主要
內容,並於114年6月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審查要求,修訂本公司「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
文,並於114年8月13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2)修訂前條文:
三、略
(二)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獲配股數,其擬定之分配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
素,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核准,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
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五、略
(三)既得條件:
(1)指標A
【既得時點】:員工自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於各既得期
間屆滿日仍在職且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
略。
(2)指標B
【獲配對象】:本辦法有效期間內,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確有特殊或
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既得時點】: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
獻之主管或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該年度
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既
得其獲配股之100%。
九、略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
審核要求而有修訂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本辦法,嗣後
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修訂後條文:
三、略
(二)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獲配股數,其擬定之分配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
核准,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
五、略
(三)既得條件:
(1)指標A
【既得時點】:員工自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於各既得期
間屆滿日仍在職且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
略。
(2)指標B
【獲配對象】:本辦法有效期間內,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確有特殊或
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既得時點】: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
獻之主管或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該年度
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既得其獲
配股之100%。
九、略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
程,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依
要求先行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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